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航空器駕駛員通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5條
航空器駕駛員專門技能之檢定以航空器型別為準,並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 之學、術科訓練計畫,且有紀錄可查者。其以副駕駛員檢定者,應於檢定 證航空器型別加註副駕駛員,以限制其權利。

前項學、術科訓練計畫實施項目由民航局訂之。

民航局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執行航空器駕駛員術科檢定考驗時,依民航 局訂定之各類航空器駕駛員技術考驗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