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航空器駕駛員通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4條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應註明航空器類別,飛機、直昇機駕駛員檢定證並應 註明航空器等級、型別,以證明其專業技能。

航空器檢定類別分為:

一、飛機。

二、直昇機。

三、飛艇。

四、自由氣球。

五、滑翔機。

六、其他經交通部指定者。

飛機等級分為:

一、陸上單發動機。

二、陸上多發動機。

三、水上單發動機。

四、水上多發動機。

航空器型別應為航空器原製造廠商之民航主管機關認證之型別,並經民航 局認可。

自由氣球依其氣囊容積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二百五十立方公尺以下。

二、第二級: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尺至四百立方公尺。

三、第三級:逾四百立方公尺至六百立方公尺。

四、第四級:逾六百立方公尺至九百立方公尺。

五、第五級:逾九百立方公尺至一千二百立方公尺。

六、第六級:逾一千二百立方公尺至一千六百立方公尺。

七、第七級:逾一千六百立方公尺至二千二百立方公尺。

八、第八級:逾二千二百立方公尺至三千立方公尺。

九、第九級:逾三千立方公尺至四千立方公尺。

十、第十級:逾四千立方公尺至六千立方公尺。

十一、第十一級:逾六千立方公尺至九千立方公尺。

十二、第十二級:逾九千立方公尺至一萬二千立方公尺。

十三、第十三級:逾一萬二千立方公尺至一萬六千立方公尺。

十四、第十四級:逾一萬六千立方公尺至二萬二千立方公尺。

十五、第十五級:逾二萬二千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