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航空器駕駛員通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3條
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學習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應有父母或監護人之書面 同意。

二、自用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三、商用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最高不得逾六十歲。

四、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最高不得逾六十歲。

五、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歲。

六、飛航教師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

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年滿六十歲,得由駕駛 員或航空器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延長執業年限,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經延長執業年限之駕駛員,於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飛航任務時,其同 一航班之其他執勤駕駛員不得逾六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