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條
外國人持外國有效檢定證申請我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
修員相應類別檢定證者,除應依第四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下
列證明文件:
一、其外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經歷紀錄及原外國
檢定證影本。
二、原檢定證核發國航空人員檢定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訂標準之
文件資料。
三、在我國境內工作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
本。
依前項申請檢定之學科項目為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申請簽派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民航局訂定之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報
告表如附件十一實施。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民航局訂定之航空器航空器
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九實施。檢定方式採實際操作與口試併
行。
申請維修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民航局訂定之維修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
附件十實施。檢定方式採口試或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