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外國人申請檢定證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14-2條
依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核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第七條申請屆 期重簽、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再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 許可文件影本,未檢附者,不予受理。但未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免附。

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檢定證效期,以中央勞工主管機 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期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