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外國人申請檢定證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12條
有以外國人擔任航空人員需要者,應由業者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該外國人 應經學、術科檢定合格並轉請交通部核准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