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維修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02條
維修員應在所屬航空公司或維修廠授權範圍內,依照核准之作業程序,執 行航空器零組件維修或督導、預防性維護、改裝及恢復可用簽證於其檢定 合格授權範圍,並受該航空公司或維修廠監督、考核。

為確保執行該工作之持續適航,維修員應瞭解該航空公司或維修廠之維護 檢驗程序及製造廠家手冊,始得執行或督導其所核可之檢定項目。

維修員不得代替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從事航空器之適航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