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維修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00條
申請維修員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十八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 學歷,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航空公司或維修廠雇用,從事申請檢定類別實際工作達十八個月 以上領有證明文件者。但持有飛機修護技術士證照者,其實際維修工 作得減為六個月。

二、由雇主推薦,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零組件維修知識,及對相關維護程 序、檢驗方式及器材、工具、裝備使用等經驗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證明文件。

三、前款推薦檢定類別應限於民航局核發檢定類別或營運規範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