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4 年 05 月 11 日)
第9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之英文名稱變更,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

航空貨運承攬業之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 本額、地址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於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用航空 局備查。

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換證費 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