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4 年 05 月 11 日)
第4條
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 簡稱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 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全體股東或發起人戶籍證明影本。

五、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已設立之公司申請增加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務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四、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五、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 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全體股東名冊。

七、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