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 104 年 05 月 11 日)
第28-1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 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 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