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 104 年 05 月 11 日)
第27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未依本規則規定設立分公司營運者,應委託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航空貨運承攬業代為執行或處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始得在中華 民國境內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