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 104 年 05 月 11 日)
第26條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之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於六個月之核定籌設期間 內依法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認許、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檢附認許及分公司 登記之證明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