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4 年 05 月 11 日)
第11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 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 時,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