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4 年 05 月 11 日)
第11-2條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其申請籌設許可、核發許 可證,得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規定,向當地航政機關提出申請。

依前項規定取得海運承攬運送業暨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者,其申請換發 、補發許可證或廢止許可、註銷許可證,應向當地航政機關提出申請。

已分別領有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及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之業者,得向 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換發海運承攬運送業暨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