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4 年 05 月 11 日)
第11-1條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交通部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 之籌設許可及許可證之核准、廢止等事項,委任當地航政機關辦理。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民用航空局得將航空貨運承 攬業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及註銷等事項,委託當地航政機關辦理。

前二項委任及委託事項,交通部及民用航空局應依規定公告,並刊登於公 報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