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3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請領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繳納許 可證費、證書費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毀損或遺失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敘明 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英文版及換、補發前項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 繳納製作及換、補證費每張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二項換、補發之航線證書,其有效期限應與原核發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限 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