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35-2條
依條約或協定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 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 九條、第三十五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