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包機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有關包機之規定。

二、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