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包機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 書(如附件四)及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不受前項所訂工作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