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賠償責任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7條
因第八十九條所生損害賠償之訴訟,得由損害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之。

因第九十一條所生損害賠償之訴訟,得由運送契約訂定地或運送目的地之 法院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