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賠償責任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6條
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 領域之外籍航空器,民航局得扣留其航空器;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時 ,並應依法賠償。

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 或駕駛員能提出擔保經民航局認可時,應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