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運輸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63-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業項目、資格條件之限制、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 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空器 之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機齡限制、航線籌辦、航線暫停或終止、飛 航申請、聯營許可、證照費與包機申請費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