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運輸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報民航局 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增減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

三、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 運送及代理等契約。

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