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條
航空器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降落,及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 地之起飛,應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起降。但經交通部核准或緊急情況時,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