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19-2條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