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1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民營飛行場經營人或管理人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兼供他用者。

二、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廢止、讓與或出租者。

三、飛行場收取費用不依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管理其助航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