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15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違反條約或協定 之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民航局得撤銷其發給之航線證書或暫停其營 業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