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10-1條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之危 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