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08條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 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