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06條
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 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