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05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 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