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00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