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 102 年 02 月 19 日)
第7條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或虧損,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分配結果,應於董事會議決後一個月內,函知並撥 付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