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 102 年 02 月 19 日)
第5條
港口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依前條第二項受縣政府分配之鄉(鎮 、市),就其所獲配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款之收入及支出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