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 102 年 02 月 19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分配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額分配百分之二。

二、分配總額扣除前款後,餘額按下列指標及權重計算分配金額:

(一)各該港口貨物裝卸量占全部港口貨物裝卸量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 之四十。

(二)各該港口營業收入占全部港口營業收入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三 十。

(三)各該港口自由貿易港區貿易值占全部港口自由貿易港區貿易值之百 分比,權重占百分之二十。

(四)各該港口旅客人數占全部港口旅客人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

前項獲配金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分配一定比例予所轄位於港口 鄰近之鄉(鎮、市)、區,並邀集各該鄉(鎮、市)、區公所研商。

第一項第二款各目所定貨物裝卸量、營業收入、自由貿易港區貿易值及旅 客人數項目之核列,以中央主管機關彙編之統計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