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船舶理貨業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15條
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 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