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船舶理貨業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12條
船舶理貨業務範圍如下:
一、散雜貨及貨櫃之計數、點交、點收。
二、船舶裝卸貨物時之看艙。
三、雜貨包裝狀況之檢視。
四、散雜貨標識分類、貨櫃櫃號識別及配合海關關務作業等相關理貨業務 。
散雜貨及貨櫃之數量、標識、櫃號及雜貨包裝狀況,應由委託人或倉儲業 者與理貨業者共同簽證。
國內航線、以管道方式裝卸運輸貨物或同一貨主同一貨物以包船租約採船 邊提貨者之船舶理貨業務,得由船方或貨主視實際需要委託理貨業者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