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 101 年 08 月 10 日)
第9條
經營機構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 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