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 101 年 08 月 10 日)
第8條
依前條終止地上權契約或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雙方未續予設定地上權 時,經營機構應配合航港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航港局並得依下列規定 ,通知經營機構處理地上物:

一、地上物有使用價值者,除屬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按時價補償經營 機構外,其餘地上物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航港局經管。

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經營機構應自行拆除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