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 101 年 08 月 10 日)
第14條
經營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提出作價計畫,會商航港局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 陳轉行政院核准,將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作價投資予經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