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 101 年 08 月 10 日)
第12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項目之標示、面積及範圍。

三、用途。

四、契約存續期間。

五、租金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六、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七、雙方權利義務。

八、使用限制。

九、違約處理。

十、契約變更。

十一、終止契約之條款及契約終止後地上物之處理方式。

十二、管轄法院。

十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