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88 年 12 月 2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航線船舶指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本國籍船 舶;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花蓮(以下簡稱本港)商港區域內之工程所使 用之本國籍工作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