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附則 ( 106 年 03 月 21 日)
第18條
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提報資料之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