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附則 ( 106 年 03 月 21 日)
第17條
自由港區事業未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提報營運績效資料者,經自由港 區管理機關稽核,並就應改正事項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自由港區管理 機關得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