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租稅措施 ( 106 年 03 月 21 日)
第15條
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一個月 內,將儲存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核定商品之各年度營運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 區管理機關。營運績效資料包含下列資訊:

一、年度內所存放商品之總噸數。

二、年度內所提領商品之總噸數。

三、進儲商品者之身分。

四、自倉庫提領商品者之身分。

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一 個月內,將該自由港區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各年度營運績 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將前一年度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所得稅減免之成效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及管轄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