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44條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應迅速處理, 棧埠作業機構現場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通報相關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