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34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 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之危險物品或與同意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立即停止作 業,並由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