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33條
載運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填具下列事項經商 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方得作業:

一、危險物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及裝卸應注意事項。

二、委託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姓名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

五、其他應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