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30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其危險性較高者,應在危險物品碼頭或偏僻之港外 裝卸,無危險物品碼頭或適當之港外錨地時,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 港局或指定機關與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協議裝 卸地點或裝卸方式。